珠海经济特区南兴开发公司(91440400192640765R):
我局于2025年06月18日向你单位发出《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梅华税务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珠香梅华税强催〔2025〕13号),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该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梅华税务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珠香梅华税强催〔2025〕13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梅华税务所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