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91440400190334051M):
我局于2026年4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阻止出境决定书》(珠香税 阻〔2026〕5号),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该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阻止出境决定书》(珠香税 阻〔20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202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