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5.3 |
名 称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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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财税〔2008〕65号、财税〔201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修改)。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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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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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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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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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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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东海岛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 |
地址 |
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山镇湛林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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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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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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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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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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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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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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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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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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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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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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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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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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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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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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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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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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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9-3380165/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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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759-12366/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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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号/0759-2535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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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号/ 0759-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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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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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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