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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投诉举报及公示意见建议、法律救济途径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0-05-18 17:10: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

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及公示意见途径

 

事项类别

受理内容

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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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服务时间

政务公开

申请政务公开

办公室等

0759-6689308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廉江大道北72

524400

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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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17:30

公示意见建议

纳税服务投诉

纳税服务投诉

纳税服务部门

0759-12366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7

524043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30

纳税咨询

纳税咨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0759-12366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举报

纳税服务部门

0759-12366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7

524043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30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收违法行为举报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收违法行为举报

纪检监察部门

0759-6686318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廉江大道北72

524400

周一至周五
8:00-11:30
14:30-17:30

 

 

 

 

 

法律救济渠道 

 

序号

方式

途径

期限

依据

1

陈述申辩

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

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听证

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

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

税务行政复议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申请人因纳税争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

税务行政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税务行政赔偿

向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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