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8.1 |
名 称 |
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退(免)税办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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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4.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7.《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8.《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0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 10.《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八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九条。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第七条。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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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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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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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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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石岐区税务分局 |
地址 |
中山市石岐区康华路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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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依据出口退(免)税核准权限下放情况由市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
管辖范围 |
依实施机关而定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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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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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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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提交材料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指南-7.2出口退(免)税办理”栏目查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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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
法定办理期限 |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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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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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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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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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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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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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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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咨询电话:0760-12366 2.咨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ssw/zssw_index.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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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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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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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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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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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免税、退税决定的; 2.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3.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免税、退税手续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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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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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
联系方式 |
076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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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 0760-88306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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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由办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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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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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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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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