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8 |
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收管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第三条 |
||||||||||||
适用对象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石岐区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中山市石岐区 |
地址 |
中山市石岐区康华路11号 |
||||||||
适用条件 |
1.机关事业单位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 2.税务机关征收环节多收、错收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发起清退。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 2.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应征额进行征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 3. 税务机关征收环节引起多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发起清退;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征收数据环节引起多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起清退处理。具体退款事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办理。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征收数据信息与缴入收入户资金逐笔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征收数据信息,由税务机关及时传递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核对有误的,由税务机关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2.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咨询电话:0760-12366 2.咨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ssw/zssw_index.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0-12366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
联系方式 |
076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 0760-88306563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 0760-8998178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