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础信息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东区税务分局
8.4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2 16:40:0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8.4

名    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

适用对象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R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

地址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A区办税服务厅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中山市东区

地址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A区办税服务厅)

适用条件

1.纳税人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登记;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2.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在限期内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为其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指南—1信息报告—1.5资格信息报告—1.5.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1.5.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栏目查看。(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即办

承诺办理期限

即办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咨询电话:0760-12366

2.咨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ssw/zssw_index.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0-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联系方式

076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

0760-8830656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

0760-8998178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