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码 |
6.9.2 |
名称 |
社保非正常户解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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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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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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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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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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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沙溪税务分局 |
地址 |
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东路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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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沙溪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中山市沙溪镇 |
地址 |
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东路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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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社保非正常户的用人单位,需恢复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的,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社保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发现社保非正常户正常经营时,应及时解除其社保非正常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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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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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解除社保非正常户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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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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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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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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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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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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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解除非正常户后,用人单位应依法补办社保非正常户认定期间的社保业务。 2.解除非正常户前须查询工商登记状态,对已注销工商登记的,应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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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工商登记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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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咨询电话:0760-12366 2.咨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ssw/zssw_index.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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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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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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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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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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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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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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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
联系方式 |
076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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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 0760-88306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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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 0760-89981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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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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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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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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