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6.4.1 |
名 称 |
对发票领用的确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五条。 |
|||||||||||
适用对象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港口税务分局 |
地址 |
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98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港口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中山市港口镇 |
地址 |
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98号 |
|||||||
适用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领用发票的。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提交材料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指南-2发票办理-2.1发票领用-2.1.1发票票种核定”栏目查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办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办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税务机关在给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咨询电话:0760-12366 2.咨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ssw/zssw_index.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0-12366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
联系方式 |
076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 0760-88306563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 0760-8998178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