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6.3 |
名 称 |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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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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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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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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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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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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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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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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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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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南朗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中山市南朗镇 |
地址 |
中山市南朗镇体育路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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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但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及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的,税务机关可依职权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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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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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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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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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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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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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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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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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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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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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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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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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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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咨询电话:0760-12366 2.咨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ssw/zssw_index.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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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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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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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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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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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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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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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
联系方式 |
076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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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 0760-88306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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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 0760-89981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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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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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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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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