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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2 16:42:05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码

8.8

名称

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适用对象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三角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中山市三角镇

地址

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中172号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咨询电话:0760-12366

2.咨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ssw/zssw_index.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0-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联系方式

076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中山兴中道45

0760-8830656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

0760-8998178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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