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至2023年9月30日止,欠缴税款的且截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2023年第三季度企业单位)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