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现将截至2024年4月30日县(区)税务局已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调查出口税收复函资料的供货企业名单予以公告。请名单内企业在2024年5月31日前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准备函调资料,通过V-Tax远程可视化办税平台或县(区)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报送,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并将依职权进行处理。如有疑问,请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联系电话:0752-2536544/0752-253669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