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19 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 年第12 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修改)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月领用数量50 份以上(含50 份)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