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 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24年第一季度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的 企业、单位的情况予以公告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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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 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24年第一季度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的 企业、单位的情况予以公告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