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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05 15: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现就确定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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