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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5 15: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出台背景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该公告废止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并且规定从2018年6月15日起对新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确定当地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6月15日后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四、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开发项目位于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对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止。2019年度及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由省局另行制定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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