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五十七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规定,我局已对存在出口报关数据但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制发了《核实出口退(免)税业务通知书》并进行送达,对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核实出口退(免)税业务的通知书》(详见附件)的纳税人进行集中公告。
《核实出口退(免)税业务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纳税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