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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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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税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税务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规范性文件及解读信息;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税收收入统计信息;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税务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本机关以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z/mzmjsw_xxgkzn/zone_tt.shtml

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年鉴等途径予以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法政路1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3—2196090

传真号码:0753—2203928

通信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法政路1号

邮政编码:514001

互联网联系方式:电子邮箱mjqswj@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下列申请方式)

(二)申请方式

1.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网站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我要申请”,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后,直接点击“提交”,完成在线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自行下载并填妥《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或者邮局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并且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征求第三方意见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六)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本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