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缴费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
(一)政策法规:税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概况:机关职能、领导简介、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工作动态:税务新闻、媒体报道、通知公告;
(四)政策解读:文件解读、多媒体解读、解读专题;
(五)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义务、办税指南、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南、办税地图、征期日历、涉税查询、网上办税、纳税咨询、下载服务;
(六)行政执法: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指南、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税务行政救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双随机一公开”、信用信息双公示(含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七)财政信息: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税收统计信息;
(九)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招标中标公告;
(十)人事信息:公务员招考信息、录用结果,人事任免、招聘信息;
(十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十二)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十三)公众参与:决策意见建议征集、问卷调查;
(十四)社会监督:局长信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服务投诉、年度法治报告;
(十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局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云安区税务局网站(网址为: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z/yfyasw/yfyasw_index.shtml
);
2.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云安区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专栏;
3.新闻发布会、政策解读会;
4.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云安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本网站下载。
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应写明姓名或者名称与联系方式,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方式具体包括: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件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面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通过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公开申请。
2.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云安区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云浮市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66-8638222
传真号码:0766-8638732
通信地址:云浮市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邮政编码:527500
网上受理: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云安区税务局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
3.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征求第三方意见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5.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最多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需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云安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本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6.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