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2021年第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2021年第4号公告),对全市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进行了规范,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会区现行有效的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与上述2021年第4号公告内容不一致,需要全文废止。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全文废止《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缴纳期限的公告》(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