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蕉岭支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到期,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二条规定,终止委托代征,现予公告:
一、委托代征主体:
甲方(委托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地址: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溪峰西路81号
乙方(受托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蕉岭支公司
地址: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桂岭大道中355号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代征范围: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用的收入
代征期限: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止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