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说明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春城税务分局是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春城街道、河西街道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承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春城税务分局应根据法律法规、税务部门规章、“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
(三)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春城税务分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五)根据立法变化、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春城税务分局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
附注: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春城税务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旨在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662-7650545)
二、权责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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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征收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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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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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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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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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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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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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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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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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消费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5.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部门间职责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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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消费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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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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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2.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分月或分季预缴;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5.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6.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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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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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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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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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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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4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应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协调;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2.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分析评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及要求;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3.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5.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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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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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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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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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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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期限”; 4.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5.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部门间职责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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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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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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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房产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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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房产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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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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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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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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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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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契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在纳税人向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后,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缴纳契税的期限”; 4.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5.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部门间职责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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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契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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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资源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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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资源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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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印花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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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印花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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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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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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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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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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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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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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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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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环境保护税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15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16 |
出口退(免)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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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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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18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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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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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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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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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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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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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销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省税务机关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发生损失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县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3.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2.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省税务机关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需要销毁的,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税务机关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县或市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3.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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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社保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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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社保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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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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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社保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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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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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社保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24 |
社保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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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社保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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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非税收入征收 |
1.《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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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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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非税收入征收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 号)第二、三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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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受理。纳税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对延期申报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纳税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纳税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纳税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4.通知。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延期申报通知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确定预缴税额,一并通知纳税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延期申报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结时限。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纳税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办结期限内办结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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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受理。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提交的异议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核定和通知。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其中,予以变更核定定额的,出具《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变更核定定额的,出具《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时限。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1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 2.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办结期限内办结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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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流程图等; 2.受理。纳税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纳税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纳税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纳税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3.通知。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通知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核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时限。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企业预缴情况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其未按规定预缴造成少缴税款的,按规定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办结期限内办结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二)行政强制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2.1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2.2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2.3 |
|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2.4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2.5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2.6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不受催告期限限制; 3.申请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划拨社会保险费; 4.税务人员执行划拨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和相关文书;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下,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划拨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划拨措施,或者强制划拨措施不当,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将划拨的存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2.7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4.税务机关应根据拍卖抵缴结果及时开具征收票证; 5.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税务机关应将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明细信息记入单位和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2.滥用职权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将拍卖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三)行政检查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3.1 |
税务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3.1 |
税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3.1 |
税务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3.1 |
税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3.1 |
税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3.2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等渠道公开特别纳税调整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程序; 3.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收集证据材料; 4.经调查,税务机关未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应当作出特别纳税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调整,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5.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按规定加收利息,并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四)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4.1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1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1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1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4.1.4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4.1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1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1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1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2 |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2.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4.2 |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2.2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4.2 |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3 |
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
4.3.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申报资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4.3 |
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4.4.4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4.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5 |
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5 |
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5 |
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的处罚 |
4.5.3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6.2对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
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6.6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7 |
对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4.7 |
对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五)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5.1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3.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同时参考税收大数据审查申请的合理性。按规定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对查验情况通过录像或者照相予以记录,并在查验结束后填写调查表,提出调查意见。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按程序报送下一环节审核。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4.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5.承诺审批时限。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6.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7.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税务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8.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9.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实行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黑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合理确定最高开票限额,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发票供应的同时有效防范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 3.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省税务局应积极探索依托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科学设置预警监控指标,有效识别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并且据此开展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税务机关建立并完善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被许可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等情况,筛查和识别风险疑点,形成风险任务并实施风险应对。发现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逃避缴纳税款或者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处罚。 6.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六)行政确认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6.1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6.2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6.3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6.4
|
对发票领用、印制、真伪的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
6.5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
|
6.6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纳税信用评价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 3.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复评申请,并按规定处理; 4.纳税人因规定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处理; 5.纳税人符合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处理。 6.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逐步开放B、M、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6.7 |
|
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8年第31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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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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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七)行政奖励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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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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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以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2.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4.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复核申请开展复核。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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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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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 |
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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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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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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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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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收缴或停供发票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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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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