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三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局所管辖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所属期2016年7月至2021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详见附件1-2)。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上述用人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上述用人单位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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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