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我县至2024年3月31日止,欠缴税收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和单位,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
2024年4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我县至2024年3月31日止,欠缴税收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和单位,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