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截至2023年6月30日,欠缴税款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截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税款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2023年第3号欠税公告名单(企业单位)
2.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2023年第3号欠税公告名单(企业单位—非正常)
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2023年第3号欠税公告名单(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