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截至2023年9月30日,欠缴税款超过200万的企业(单位)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税款予以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2023年第4号欠税公告名单(企业单位)
2.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2023年第4号欠税公告名单(企业单位—非正常)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截至2023年9月30日,欠缴税款超过200万的企业(单位)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税款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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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2023年第4号欠税公告名单(企业单位)
2.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2023年第4号欠税公告名单(企业单位—非正常)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