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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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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发布时间:2020-03-04 11:28: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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