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减免部分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区)级收入政策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4]30号)和《关于减免堤围防护费的通知》(惠市水务函{2014]104号)有关提围防护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对企业应缴交的堤围防护费所属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先依法全额征收,年终清算返还50%。2015年1月(所属期)起实行免征政策。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根据《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减免部分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区)级收入政策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4]30号)和《关于减免堤围防护费的通知》(惠市水务函{2014]104号)有关提围防护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对企业应缴交的堤围防护费所属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先依法全额征收,年终清算返还50%。2015年1月(所属期)起实行免征政策。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