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规范性文件 > 潮州市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6号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县区

住宅

其他房产

湘桥、枫溪、开发区

3.5%

4.5%

潮安区

3.5%

3.5%

饶平县

3%

3%

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附件: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