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规范性文件 > 佛山市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市内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市内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市内跨区经营建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统一由总机构缴纳,分支机构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区以外的市内其它区成立的项目部。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市内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