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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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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现将佛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对于本公告公布后在2018年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其中,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其计税毛利率为3%。

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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