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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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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15〕1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放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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