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我局对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作了调整,为确保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各项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委托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广东河源营业部等14户单位(企业)代征相关税费。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