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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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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明确汕国税发[2008]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批复
汕国税发〔200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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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汕国税发[2008]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陆国税发[200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汕国税发[2008]1号文件中关于纳税人的划分以纳税人营业执照列明的性质为准,即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但其名称为XX工厂或XX公司的应划分为个体工商户。

二、汕国税发〔2008〕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4点中“小规模企业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在申报期届满二十日内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是指企业没有自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应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即企业当月申报数并不存在,故不存在“核定的应纳税额大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额”的问题。至于按照从高核定的应纳税额向企业征收时产生的滞纳金计算问题,请遵照《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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