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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非住宅类)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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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地税函〔2014〕358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存量房(非住宅类)交易税收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28日起,我市税务部门全面应用“存量房(非住宅类)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评估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通过“系统”评估的价格与纳税人的申报价格进行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据以征收交易环节的各项税费。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计税价格不列入“系统”评估范围:

1.经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决转移存量房权属的;

2.经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转移存量房权属的。

三、纳税人对地税部门通过“系统”评估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按照《汕尾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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