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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00-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公告〔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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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合作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联合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00-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需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的情形,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清算项目进行评估计算时,参照《标准》据以计算核定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按照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供说明其合理性的相关佐证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等。

四、《标准》的数据更新

合作区2020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联合制定更新,在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网站上适时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的事项,此前已出具税务清算审核结论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出具税务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执行珠海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00-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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