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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协议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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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协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的新设立纳税人,同级税务机关与其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实现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费)款。

二、纳税人已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协议书继续有效,无须重签。

三、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样式)

取消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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