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省局规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中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省局规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等。
四、《标准》的数据更新
我市2017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更新,在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网站上适时公布。
本公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中山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