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发[20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致同意对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会组织申领代码证的范围
1. 县和县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
2.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规定,已经领取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基层工会组织。
尚未领取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工会组织,暂不列入。
二、工会组织申领代码证的方式
1. 县和县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出具当地编委核准的相关证明,由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代码证。
2. 已经领取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工会组织,持上级工会颁发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见附件1)、《工会法定代表人证书》(副本)(见附件2)和上级工会批准该工会成立的原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即中央一级组织机构的基层工会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省属组织机构的基层工会到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属组织机构的基层工会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属组织机构的基层工会到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代码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代码证。
三、工会组织申领代码证的机构类型为工会法人。
四、工会组织机构撤销、合并、变动时,应及时到原申领代码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颁发代码证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定办理。
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赋码颁证工作中,务必认真把好代码质量关,做好代码的防重查错工作,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同时做好服务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地方总工会对发放代码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把握不准的,应及时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