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个人所得税专栏 > 惠民“轻松查” > 税收优惠 > 保障民生 > 残疾受灾减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1999年5月21日 国税函〔1999〕329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11:10: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0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6月10日粤地税函〔1999〕189号转发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