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个人所得税专栏 > 惠民“轻松查” > 税收优惠 > 保障民生 > 拆迁搬迁补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5年3月20日 财税〔2005〕45号 部分失效
发布时间:2021-08-31 11:18: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失效时间:2012年12月06日

失效原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二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5年5月12日粤财法〔2005〕45号转发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