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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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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17日 财税〔2004〕30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11:15: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企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4年2月6日粤财法〔2004〕13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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