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个人所得税专栏 > 惠民“轻松查” > 税收优惠 > 保障民生 > 公益性捐赠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68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11:39:0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6月6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