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个人所得税专栏 > 惠民“轻松查” > 税收优惠 > 保障民生 > 公益性捐赠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13日 财税〔2000〕30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11:22:1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2867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现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0年8月10日粤地税发〔2000〕197号转发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