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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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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2008年10月30日 国税函〔2008〕870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10:41:0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确保免税政策理解到位

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相关宣传辅导工作。要多渠道、多方式地广泛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证券公司正确理解政策具体内涵,让纳税人知晓政策出台所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使纳税人和证券公司理解不是从10月9日后实际取得的全部利息所得都免税,而是根据利息孳生时间的不同,分段计税,即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从2008年10月9日(含9日)之后孳生的利息,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优化服务,确保免税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辖区内各证券公司的联系,督促其贯彻落实好免税政策。要协助证券公司尽快修改调试相关软件,保证证券公司在结算利息时,使纳税人能够依法享受免税优惠。要与证券公司共同做好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证券公司内部及各营业部人员的培训、辅导、解释工作,使他们正确扣缴或免征跨政策调整时点的个人所得税,并通过一定方式主动向广大股民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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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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