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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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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0月26日 财税〔2008〕140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10:39:5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8年11月17日 粤财法〔2008〕134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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