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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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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12月25日 国税发〔1997〕198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10:45:3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1998年1月13日粤地税发〔1998〕4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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