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个人所得税专栏 > 惠民“轻松查” > 税收优惠 > 培育资本市场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1998年5月15日 国税函〔1998〕289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10:49:5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1998年6月3日粤地税函〔1998〕125号转发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