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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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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9年8月3日 国税函〔1999〕525号
发布时间:2021-08-30 17:12:5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教育部来函,称由教育部与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及其领导的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立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高等教育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教育部1999年6月10日印发的《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要求对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文到之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不再退税。

三、各地应加强对该免税项目的监管,要求设岗的高等学校将聘任的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8月24日粤地税函〔1999〕270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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